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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幣政策落地抬高準入門檻,打開合規空間(附30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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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DeFi被困在一種封閉的、循環的、“幣對幣”的經濟中。不是因為這些工具沒有用,而是因為監管機構讓它們難以進入傳統金融體系。這種情況正發生改變。政策制定者正積極制定規則,認可和監管穩定幣。

1. 中國香港:打造傳統金融與Web3融合的數字資產樞紐

香港作為中國與世界的窗口,對于加密貨幣的態度和監管有著極大的轉變,從2016年至今主要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初步探索、監管框架建立、全面開放階段。

探索和審慎監管階段(2016年-2017年):此階段對于加密貨幣仍處于審慎觀望,以風險提示為主,2014年1月香港金管局向所有認可機構發出有關《虛擬商品的相關風險》的通函,援引打擊洗錢的相關指引,提示匿名交易或持有虛擬商品的行為構成明顯較高的洗錢風險。2017年9月SFC將ICO發售的代幣定義為期貨,同年12月將比特幣期貨定義為期貨合約,均需接受SFC監管及獲取相應牌照。

監管框架建立階段(2018年-2021年):此階段對加密貨幣加強監管,并開始接受加密貨幣,逐步建立起以牌照為核心的監管體系。2018年11月SFC首次明確將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納入了監察范圍,2019年11月首次將加密貨幣交易所納入監管,要求加密貨幣平臺持有牌照并只為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全面開放階段(2022年至今):2022年開始逐步放開加密貨幣的交易,通過開放散戶市場、完善穩定幣立法及RWA試點,吸引全球資本涌入。自2023年6月實施新VASP制度,允許交易所向零售投資者提供服務,要求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機構除了持有傳統證券行業的牌照外,還需申請加密資產服務商牌照;2024年加密貨幣現貨ETF獲批,華夏基金、南方東英等機構推出BTC/ETH ETF,管理規模超50億港元;2024年8月金管局推出Ensemble監管沙盒,允許RWA項目在受控環境下測試創新模式,如太極資本房地產基金證券型代幣發行(STO)、螞蟻數科與朗新集團的充電樁收益權上鏈融資等;2025年《穩定幣條例草案》構建了一個穩定幣的具體框架,受規管的穩定幣活動有在香港發行指明穩定幣和在香港以外發行指明穩定幣,且部分或全部參照港元維持穩定價值。對于持牌人也提出要求,持牌人必須為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須具備2500萬港元繳足股本;穩定幣須100%以儲備資產支撐,其市值應始終不低于流通面值。《穩定幣條例草案》主要聚焦于現貨交易領域,未明確開放穩定幣衍生品交易。

2023年6月實施新VASP制度引入雙重發牌制度,對原有的SFC1/4/7/9號牌進行升級,分別對應經紀/投資咨詢/經營交易平臺/資產管理業務,升級后可以經營虛擬資產相關業務。由于虛擬資產交易和保管的高風險,VATP(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需遵守嚴格的監管要求。其他的VASP(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也受到監管,但其監管重點是風險管理、客戶披露以及確保運營的完整性。

2. 美國:強化美元穩定幣全球布局,構建鏈上美元霸權體系

美國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歷程經歷了從觀望、碎片化監管到戰略主導的演變,其政策調整既反映了對新興技術的適應性探索,也體現了爭奪全球數字金融領導權的意圖。

碎片化監管(2009年-2016年):這個時期采用多頭監管模式,不同機構各自為政,導致碎片化。CFTC將比特幣定義為“商品”,僅監管衍生品交易,現貨市場無管轄權、FinCEN將比特幣交易所定義為“貨幣服務商”(MSB),要求注冊并執行反洗錢(AML)審查。

監管收緊與執法加強(2017年-2020年):隨著ICO的興起和加密貨幣市場的快速擴張,欺詐和投機行為也有所增加,美國監管機構開始加強對加密貨幣的監管和執法力度。SEC開始將許多首次代幣發行(ICO)視為證券發行,要求其注冊并遵守相關法規、FinCEN系統界定加密貨幣領域不同商業模式是否屬于“貨幣服務業務”(MSB)的監管范圍。

政策調整與監管創新(2021年至今):2021年以來美國的加密貨幣政策出現積極轉變,從立法打壓到立法支持。2025年1月特朗普簽署了《加強美國數字金融技術領域領導地位》的總統行政命令,旨在促進美元支持的穩定幣發展。鼓勵全球合法的美元支持的穩定幣的發展和增長,鞏固美元在數字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GENIUS則致力于為穩定幣建立全面監管框架,對于發行機構進行限制,僅允許三類主體發行支付型穩定幣:銀行或信用合作社的子公司;經聯邦監管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受OCC監管的機構);獲得州級許可且滿足聯邦“實質等效”標準的州級發行商。對于儲備資產提出要求:100%高流動性資產支持,每發行1美元穩定幣,必須持有等值的現金、短期美國國債(≤93天)、活期存款或央行準備金,禁止使用高風險資產。

3. 新加坡:構建穩健與開放并重的監管生態

新加坡對加密貨幣的監管歷程經歷了從早期探索到系統立法再到成熟開放的演變。監管萌芽期(2014-2018年):2014年3月新加坡貨幣管理局發表聲明,表示MAS會監管在新加坡的虛擬貨幣中介機構以應對潛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2017年8月MAS首次對代幣進行分類:若代幣符合《證券及期貨法》(SFA)定義的“資本市場產品”,則需注冊并受MAS監管;同年10月明確ICO項目若涉及證券類代幣,需提交招股說明書并遵守《財務顧問法》。

框架構建期(2019-2022年):2020年1月《支付服務法》開始實施,將加密貨幣交易所、錢包服務商等納入統一監管體系,要求提供數字支付代幣服務的機構申請牌

照,并滿足資本金、資產隔離、交易監控等要求。

成熟開放期(2023-2025年):2023年8月15日新加坡金融監管局敲定穩定幣監管框架,旨在確保在新加坡監管的穩定幣的高度價值穩定性,該監管框架適用于在新加坡發行的與新加坡元或任何 G10 貨幣掛鉤的單幣種穩定幣(SCS),發行人需滿足以下要求:(1)價值穩定性:新加坡幣穩定幣(SCS)的儲備資產須符合資產構成、估值、存管及審計要求,以高度確保其價值穩定性。(2)資本要求:發行人必須維持最低基礎資本和流動資產,以降低償付能力風險,并在必要時實現業務有序清盤。

(3)按面值贖回:發行人應在收到贖回請求后五個交易日內向持有者返還SCS面值

金額。(4)信息披露:發行人必須向用戶提供適當的信息披露,包括SCS價值穩定機制、SCS持有者的權利,以及儲備資產的審計結果。2025年6月30日,新加坡金管局(MAS)正式實施數字代幣服務提供商(DTSP)新規,早在2022年4月通過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SMA)第9部分專門引入了數字代幣服務提供商即(DTSP)的牌照制度,涵蓋兩類主體:在新加坡營業場所運營的個人或合伙企業;在新加坡境外開展數字代幣服務業務的新加坡公司(無論是否為本地企業)。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證明商業模式具備經濟合理性;在提供服務的國家/地區已獲得監管許可或符合國際標準(如FATF、IOSCO);建立完善的反洗錢(AML)、網絡安全和合規體系,包括客戶盡職調查(CDD)、可疑交易報告機制等。

4. 歐盟:分類治理,構建全球監管標準

初步監管(2014-2018年):這一階段歐盟主要聚焦于定義加密貨幣屬性,并將相關主體納入既有金融監管體系,2018年5月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5AMLD,將交易所、錢包和托管服務提供商納入“義務實體”,要求遵守AML(反洗錢)和CTF(反恐融資)法規,執行KYC(了解你的客戶)措施,并確保其活動透明、可追溯。

框架構建(2019-2023年):歐盟在2023年6月頒布《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這是全球首個全面加密資產監管法案。MiCA法案對發行人、交易所和錢包服務提供商均提出要求。發行人方面,對于參考一籃子資產的穩定幣發行商,MiCA要求其持有的自有資金不低于35萬歐元或過去6個月儲備資產平均值的2%。MiCA還要求其持有一定規模的儲備資產。對重要穩定幣發行商設置了額外監管要求。自有資金方面,在必要情形下,所在國監管機構可要求重要穩定幣發行商將自有資金比例提高至過去6個月儲備資產平均值的20%。對于交易所需要在成員國主管當局獲得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許可;保持永久最低資本15萬歐元;實施市場操縱檢測和報告系統,或公開當前的買賣價格和交易深度。對于錢包服務提供商需要在成員國主管當局獲得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許可,保持永久最低資本12.5萬歐元;定期報告客戶的資產情況或對因網絡攻擊或故障而丟失的客戶資產承擔責任。

落地實施期(2024年至今):MiCA自2024年底開始全面實施,DeFi、NFT因技術特殊性未被納入MiCA,僅適用一般性規則。未來,歐盟將進一步細化DeFi、NFT等新興領域的規則,鞏固其全球監管領導地位。

2022年后,隨著主流市場對加密貨幣的逐步接納與政策支持,全球加密資產監管框架逐漸從“模糊探索”轉向“精細治理”, 隨著新加坡、歐盟、美國、中國香港等相繼出臺《穩定幣監管框架》、MiCA法案、《GENIUS法案》以及《穩定幣條例草案》等專項法規,全球穩定幣監管體系正加速完善。新規通過強制要求儲備資產透明化、資本充足率達標及剛性贖回保障,顯著提升市場運行秩序,在此背景下非合規發行方的運營門檻與成本持續抬升,市場資源或進一步向符合監管要求的優質主體集中